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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清法执字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2012)清法执字第0000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清涧县双桥建材厂,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清法执字00007号申请执行人清涧县双桥建材厂。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男,汉族,清涧县双桥建材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文某某,男,汉族,清涧县双桥建材厂职工。被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清涧县李家塔镇军家屯村人,农民。本院在执行执行人清涧县双桥建材厂与朱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如数付给申请人购买机砖下欠款13180元,酌情付给利息1820元,计15000,执行费50元由申请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清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白文军审判员  刘海方审判员  白必胜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郝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