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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诸昌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金森、柳文娥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森,柳文娥,卢海娟,王栋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诸昌商初字第25号原告王金森。原告柳文娥。原告卢海娟。原告王栋华。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金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东关大街159号。负责人高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森、柳文娥、卢海娟、王栋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奎友审 判 员  王晓凤代理审判员  张洪鹏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海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