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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海商初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海商初字第1177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杨乙。被告:杨甲。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杨甲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人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伟峰审 判 员  柯盛华代理审判员  薛 玮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金腾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