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47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稳利,李稳军,李成利,魏淑贤与李成平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478号原告李稳利。原告李稳军,系李稳利之妹。原告李成利,系李稳利之妹。原告魏淑贤,系李稳利、李稳军、李成利之母。共同委托代理人雷建普、何宏涛,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成平。原告李稳利等与被告李成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李稳利、李稳军、李成利三人系亲姐妹,原告魏淑贤系前三原告之母。前三原告之父李拴娃生前兄弟四人,分别为李长娃、李年娃、李拴娃、李群娃,父辈四人在长安区大兆乡二府井村有祖遗宅基地一院,并建有厦房和大房。1983年元月25日弟兄四人分家,前三原告之父李拴娃分得厦房两间,一家人居住于此。1985年李拴娃去世后,两间厦房一直无人居住。2012年2月24日,被告李成平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将原告所有的两间厦房拆除,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被告恢复原告的厦房两间、赔偿房屋财产损失9000元、确认被告拆除原告的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归原告所有。被告辩称,原告所提供的老宅基的分书不能成立,该分书疑点颇多,拿该分书签订的所谓时间看,在1983年元月25日时,李长娃、李年娃、李拴娃、李群娃四兄弟中有人已过世,死人不可能立分书;该块祖遗老宅基的使用权应归他所有,这有村上、乡上的批复(即“老庄基改造登记表”)为证。他是经过政府批准后才在老宅基地上拆旧建新。他对老宅基地拥有合法、全部的使用权,他是按村上的规划改造老宅基。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争中的实质争议是祖遗老宅基的使用权。因该老宅基的使用权争议所引起的纠纷不属民事纠纷。故原告的起诉与法定的民事诉讼起诉条件不符,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稳利、李稳军、李成利、魏淑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诊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樊宝卫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叶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