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温龙执民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银边与陈国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银边,陈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1194号申请执行人吴银边。被执行人陈国清。申请执行人吴银边与被执行人陈国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温龙永商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国清已履行了26896.5元,申请人吴银边于2010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12年4月1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39303.5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温龙执民字第1194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晓中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季克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