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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邱军辉与古三洪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军辉,古三洪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721号原告邱军辉。委托代理人朱淑珍。被告古三洪。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军辉与被告古三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军辉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军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军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军辉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康阳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罗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