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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乔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闫东军与魏喜乐、德州市安速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东军,魏喜乐,德州市安速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乔民初字第136号原告闫东军。被告魏喜乐。被告德州市安速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郝家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东军与被告魏喜乐、德州市安速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位于昌乐县城利民街211号7号楼1单元301室房产一处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希龙审判员  马金汉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刘炳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