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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单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单县中天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单县华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县中天燃气有限公司,单县华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民初字第12号原告单县中天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开发区君子路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姚良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盛军领,单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单县华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开发区人民路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孙家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新强,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县中天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单县华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县中天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朋安审 判 员  王继来人民陪审员  周洪贵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许春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