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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商初字第2045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20-06-23

案件名称

振华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青岛泰鼎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振华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泰鼎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南商初字第20453号 原告振华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2号丰合大厦C区305房,组织机构代码X1435389-4。 负责人赵晓,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位,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泰鼎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7号12栋1单元802户。 法定代表人胡健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振华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被告青岛泰鼎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青岛泰鼎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泰鼎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原告振华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名下鲁B×××××号车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丁卉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