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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侯民初字第421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格辉阳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市沔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权剑,第三人南充市仪陇县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格辉阳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沔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权剑,南充市仪陇县人民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4213号原告四川省格辉阳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陶庆锋,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密,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沔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权剑。第三人南充市仪陇县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徐鹏程,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格辉阳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市沔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权剑,第三人南充市仪陇县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格辉阳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格辉阳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格辉阳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沔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权剑,第三人南充市仪陇县人民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四川省格辉阳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成春代理审判员  刘潺潺人民陪审员  蒋海宜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杨长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