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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北民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贾世茹申请执行贾士文继承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世茹,贾士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民执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贾世茹。被执行人贾士文。本院在执行贾世茹申请执行贾士文继承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执字第40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付 亮代理审判员 李江波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