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鸠民一初字第0072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0728号原告:吕某某,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喻某某,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兴钰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刘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