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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商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赖锋伟与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锋伟,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237号原告:赖锋伟,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何泽宇,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岑睿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海通路528号。组织机构代码:14473065-1法定代表人:荀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勤,浙江西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秀,浙江西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赖锋伟诉被告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锋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锋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计1610元,由原告赖锋伟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史久瑜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高哲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