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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茂电法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蔡*琴诉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电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蔡*琴;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茂电法民初字第186号原告蔡*琴。被告周*。原告蔡*琴诉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琴诉称:原、被告原为初中同学,双方交往两年后于1995年农历二月二十二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00年12月11日双方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并补领结婚证书。婚后,双方于1995年2月7日生育长子周*铭,于1999年2月22日生育次子周*发,于1999年2月22日生育长女周*丽。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过于草率结婚,婚后也没能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婚后原告逐渐发现被告有嫖娼、吸毒等行为,且被告经常夜不归宿,甚至与第三者有不清楚的男女关系,对家庭不闻不问,没有尽到作为丈夫的责任,还经常打骂原告。为此,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判决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婚生次子周*发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婚生长子周*铭、长女周*丽均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责任田2亩与位于电白县***的面积120平方米的两层楼房一栋。4、判决原、被告对1.5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各承担一半。5、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周*既不到庭应诉,也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为初中同学,双方交往两年后于1995年农历二月二十二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随后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后,于1995年2月7日生育长子周*铭,于1999年2月22日生育一对双胞胎,即次子周*发、长女周*丽。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于2000年12月11日双方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并补领结婚证书(证号:粤电岭婚字第***号)。另查明:原告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猜疑被告有嫖娼、吸毒行为和以结婚时过于草率,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及婚后被告没有尽到作为一个丈夫的责任,导致双方无法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以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而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口本、结婚证、欠条等复印件和庭审笔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属合法的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猜疑被告有嫖娼、吸毒行为,和以对被告缺乏了解等为由,致使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而要求离婚。事实上,原、被告双方婚前是初中同学,且相互认识两年后双方才以夫妻名义一起同居生活。由于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因此后来依法补办了结婚登记。可见,只要原、被告双方能相互增加交流和信任感,注意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相信原、被告的矛盾是可以解决的。根据原、被告双方目前的状况,其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原告蔡*琴主张与被告周*离婚的理由不够充分,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蔡*琴与被告周*离婚;二、驳回原告蔡*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蔡*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忠玉审 判 员  杨成评人民陪审员  许标育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肖永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