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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贵刑初字第005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丁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丁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贵刑初字第0059号 公诉机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男,1966年10月30日生,汉族,安庆汽运有限公司怀宁分公司聘用驾驶员,住安庆市怀宁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1年12月4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以池贵检刑诉(2012)0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于国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4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驾驶皖H×××××大客车沿本市永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齐山大道十字路口。因被告人丁某左转弯上齐山大道时未靠路中心点左侧转弯,与相向行驶的被害人周某驾驶的皖R×××××号二轮摩托车(车后乘坐被害人许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许某当场死亡、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2011年12月8日,安庆汽运有限公司怀宁分公司、被告人丁某与被害人许某、周某家属达成协议,自愿补偿两被害人家属各八万元;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丁某自愿再补偿两被害人家属各一万元。两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汪某、潘某、王某证言,交通肇事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照片,酒精检查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检验报告,车辆保险单、谅解书、协议书及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丁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其才 人民陪审员  许来泉 人民陪审员  张礼峰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玉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