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迎民二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迎民二初字第00060号原告:宋某某(安庆市开发区永大五金机电经销部业主),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徐成军、曹安成,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创业街6号楼12层。法定代表人:文武松,董事长。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迎江路40号。法定代表人:高振东,总经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宋某某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宋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自愿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方 畅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周同(实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