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民二初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昌源饲料油脂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泗阳金通物流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昌源饲料油脂有限公司,江苏泗阳金通物流有限公司,杨彬彬,丁育岭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未民二初字第00364号原告成都昌源饲料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西航港街办成白路社区。注册号510122000010054。法定代表人卢志洪,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平均,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泗阳金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林河镇。法定代表人XX,经理。被告杨彬彬,男。被告丁育岭,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昌源饲料油脂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泗阳金通物流有限公司、杨彬彬、丁育岭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泗阳金通物流有限公司、杨彬彬、丁育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昌源饲料油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650元,其余16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XX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郭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