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执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苏荣华、陈光贵、杨礼孝、陈思璐、苏宸与张琦辉、李军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容华,陈光贵,杨礼孝,陈思璐,苏宸,张琦辉,李军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349号申请执行人苏容华,女,1977年12月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光贵,男,1942年6月1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礼孝,女,1948年4月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思璐,女,1999年12月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苏宸,男,2002年12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琦辉,男,1957年6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军安,男,1973年8月16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刑初字第3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李军安、张琦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军安、张琦辉银行存款40917.7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李 峰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郑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