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谢立欣与张肖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立欣,张肖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谢立欣,昌邑市。被执行人张肖鹏,昌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邑市人民法院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作出的(2010)昌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申请执行人谢立欣与被执行人张肖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二0一二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张肖鹏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肖鹏在昌邑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张肖鹏在昌邑石化��限责任公司的工资收入每月元,直至满27000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兴国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孙明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