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杨保明与吴瑞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保明;吴瑞彪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42号原告杨保明,男,1970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姜学明,山东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瑞彪,男,27岁,汉族,住聊城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保明与被告吴瑞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0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保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保明承担。审判员 王玉霞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田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