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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迁民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迁民初字第669号原告高某甲,农民。被告高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高某甲诉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甲撤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 立 国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毛亮(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