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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陕行终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武功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产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陕行终字第000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功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江一泓,县长。委托代理人刘小明,武功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上诉人张某某因诉武功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产行为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咸行初字第000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对其起诉要求确认武功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产违法的行为,依法负有举证责任。从上诉人提供的县政府会议纪要、南仁乡人民政府的拆除办法及录像资料等,均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实施了拆除其房产的行为,故一审认定上诉人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张某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维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仲凌审 判 员  汪筱萍代理审判员  徐 炯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仕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