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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执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丁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建华,陈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大执字第1470号申请执行人丁建华。被执行人陈海云。申请执行人丁建华与被执行人陈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2日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00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大民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小  平审判员 刘  旭  晨审判员 孙  寿  如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周寅华(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