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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茂电法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赖*菊与许*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菊,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茂电法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赖*菊。被执行人许*。关于赖*菊与许*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茂电法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许*应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赖*菊教育抚养费人民币13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赖*菊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许*有可供执���的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茂电法执字第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成评审判员  石忠玉审判员  邓锡熹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肖永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