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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建军与佛山市鸿淼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军,佛山市鸿淼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佛���法知民初字第102号原告刘建军,男,汉族,1965年8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被告佛山市鸿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街夏东村委会平六路以东地段综合楼七楼705室,注册号:440682000153105。法定代表人陈建斌,执行董事。原告刘建军诉被告佛山市鸿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淼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建军、被告鸿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建斌依法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建军诉称:2011年8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从签订合同至今,被告从未真正实施过该专利。被告目前负债20多万元,还欠房租6万多元、员工工资17万多元(含欠原告的工资75000元)。被告已无法经营,无力实施专利,原告向被告提出终止合同,遭拒。为维护知识产权及原告的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刘建军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2、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证明原告是本案的专利权人。3、对帐单复印件,证明被告的经营情况。4、欠租通知书复印件,证明被告的经营情况。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6、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签订了涉案合同。被告鸿淼公司辩称:被告暂时没有能力实施涉案专利。被告正努力与“中石化公司”商谈合作,还打算进行融资。如果解除合同,公司将倒闭。被告鸿淼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没有提供证据。经审查,被告对原告出具的证据1、2、3、4、5、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的内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案经审理查明:原告是名称为“复合硅酸盐高粘冷热涂保温浆料”、专利号为ZL20071007××××.7的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7年2月12日,并于2010年10月6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授权。2011年8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原告许可被告实施上述发明专利,合同期限为签字生效之日起15年;许可的方式为“独占、排他许可”,许可的范围为“在中国境内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并约定被许可方在实施中无力继续经营的情况下,合同自行终止。合同还约定了专利许可使用费、验收的标准与方法、保密事项、侵权处理、专利权被撤销、被宣告无效处理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没有实施该发明专利,至2012年2月7日止,其尾数为037的帐户余额不足40元。原告还提出被告拖欠了员工的工资17万多元(含原告的工资75000元)、租金、水、电等费用。庭审中,被告承认资金很紧张,注册资金100万元已经用完,无法确定何时才能启动涉案项目。本院认为,本案系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上订立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均应严格守约。合同约定被许可方在实施中无力继续经营的情况下,合同自行终止。该约定实际上是解除合同的条件,即该条件成就时,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宣告终止。虽然涉案合同约定的期限尚未到期,鉴于合同于2011年8月签订至今,被告均没有实施,原告提出被告拖欠员工工资达17万多元(其中欠原告工资),被告未予否认,庭审中还承认资金紧张,无法确定资金缺口何时才能填补、启动资金何时才能到位、项目何时才能启动,故被告虽对解除合同提出异议,但双方设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已成就,且原告已于诉前向被告要求解除合同,故原告请求解除合同的理由充分,应予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刘建军与被告佛山市鸿淼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6日签订的《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佛山市鸿淼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温万民代理审判员  蔡 莉代理审判员  郑正坚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林 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