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南法行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黄锡清诉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锡清,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佛南法行初字第47号原告黄锡清,男,汉族,住址:佛山市三水区。委托代理人蒋兰艳,女,汉族。被告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吴永坚,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原告黄锡清诉被告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月19日依法受理了本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锡清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没有影响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规避法律、法规,符合申请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锡清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锡清负担。对原告已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在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审判长 吴 晓 岚审判员 刘晓霞人民陪审员刘昭霞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关 婉 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