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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林海、甘言兴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甘某兴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71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农民,家住连江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2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王洪吉,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甘某兴,农民,家住寿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2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甘某兴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某、甘某兴及辩护人王洪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林某在慈溪市天元镇镇北路10号其店内,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钓鱼机2台、麻将机2台、斗地主机5台供人赌博,并雇佣被告人甘某兴负责日常管理,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余元。被告人林某、甘某兴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甘某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钱某、杨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查获经过及被告人林某、甘某兴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甘某兴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甘某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甘某兴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王洪吉请求对被告人林某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随案扣押的赌博游戏机共9台、人民币350元,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据此,对被告人林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甘某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2012年9月22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甘某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2012年5月22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随案扣押的赌博游戏机共九台、人民币三百五十元(均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董  芳  芳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孔文静(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