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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湛开法民一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梁某与谢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谢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湛开法民一初字第171号原告梁某,女,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湛江市。被告谢某1,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湛江市霞山区,现住址:湛江市。本院于2012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某与被告谢某1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海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1996年,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在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二女一男,女孩谢某2(2000年1月1日出生)、谢某3(2000年1月1日出生);男孩谢沅臻(2004年9月16日出生)。在生活过程中,由于被告染有赌博的恶习,经原告多次劝解未果,导致原、被告产生矛盾,引起夫妻感情不和。自2010年7月起,原告离开家庭外出生活至今。2012年4月10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梁某与被告谢某1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孩谢某2、谢某3,男孩谢沅臻由被告谢某1抚养,原告梁某每月要给被告谢某1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女孩谢某2、谢某3,男孩谢沅臻满18周岁止;三、本案受理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王海青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吴红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