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民初字第184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王修总与王建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修总,王建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民初字第1843号原告王修总。委托代理人张莉兰,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忠。委托代理人冯水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构代码95586024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280号。负责人张伟钢,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金建。原告王修总诉被告王建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萧山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大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莉兰、被告王建忠委托代理人冯水兴、被告人民保险萧山公司委托代理人沈金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修总诉称:2011年8月23日,被告王建忠驾驶其本人所有的浙A×××××号车辆与相对方向的许鑫泽驾驶的原告所有的浙A×××××号车辆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建忠承担事故的主要过错责任,许鑫泽承担事故的次要过错责任。原告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车辆修理费21874元、拖车费350元,合计22224元。现请求判令被告王建忠赔偿上述款项,被告人民保险萧山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民保险萧山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作口头辩称:1.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责任没有异议;2.被告王建忠就肇事车辆在该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的损失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各分项限额予以赔偿;3.原告的损失为修理费21724元,施救费350元。被告王建忠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作口头辩称:1.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责任没有异议;2.原告在事故中有过错,按照双方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3.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人民保险萧山公司赔偿。根据法庭调查,本院查明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王建忠就本案肇事车辆浙A×××××向被告人民保险萧山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赔偿限额为12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物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强制保险期间内。根据法律规定和已查明的事实,本院依法核定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车辆修理费21724元、拖车费350元,合计22074元。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王建忠就本案肇事车辆浙A×××××向被告人民保险萧山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故被告人民保险萧山公司依法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人民保险萧山公司要求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各项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因这有违公平的理念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的立法目的,对于被告人民保险萧山公司的该项辩称,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王修总损失22074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王修总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交纳178元,由王建忠负担。其中王建忠负担的诉讼费178元,王修总同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6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大甫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瞿丽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