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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滑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崔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滑刑初字第152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某,男,1965年1月9日生。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15日13时许,滑县公安局牛屯派出所值班副所长王某某带领民警刘某某等人前去鸭固粮库处理韩忠杰报警被崔某某殴打一案时,崔某某用拳头打在王某某左胸部,致其轻微伤,妨害了正常的执法活动。被告人崔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韩某某、刘某某、郭某甲、高某某、郭某乙证言,王某某损伤鉴定书,王某某的执法证及被告人崔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核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某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方凤玲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李慧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