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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贵执字第00283-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安徽奥安环保有限公司与池州市万顺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奥安环保有限公司,池州市万顺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执字第00283-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奥安环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启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池州市万顺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继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2012)贵执字第00283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池州市万顺水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裁定如下:解除冻结池州市万顺水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斌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汪治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