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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北民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齐敬生、郑兰静、耿建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敬生、郑兰静、耿建华,郑春明、李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北民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齐敬生、郑兰静、耿建华。被执行人郑春明、李国英。本院在执行齐敬生、郑兰静、耿建华申请执行郑春明、李国英赔偿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执字第19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付 亮代理审判员 李江波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