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涧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初字第134号原告王某,女。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男。被告朱某,女。原告王某诉被告朱某为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杜六斌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师丽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