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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初字第134号原告王某,女。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男。被告朱某,女。原告王某诉被告朱某为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杜六斌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师丽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