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一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文良与孙洪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良,孙洪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786号原告王文良,农村居民。被告孙洪海,农村居民。原告王文良诉被告孙洪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王文良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案立案后经本院审查,原告王文良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本院无法送达,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二)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文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邮寄费60元,退还原告王文良。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耿学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