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澄民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张玮与杨超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玮,杨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243号原告张玮,男。委托代理人李全龙,男。被告杨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玮与被告杨超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玮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玮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博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姚巧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