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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村支行与佛山市新永鹏贸易有限公司、黄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村支行,佛山市新永鹏贸易有限公司,黄生,黄光斌,黄建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411号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村支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文化街2号。负责人区钜英。委托代理人罗志锋、刘琴丰,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即出庭、辩论,代为签收法律文书。被告佛山市新永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轻工路骏鹏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李绍满。被告黄生,男,194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黄光斌,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黄建文,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邓静茹,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出庭、辩论,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4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黄婉君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罗志锋,四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邓静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4月14日至2012年12月31日向被告新永鹏公司发放的最高贷款余额为110万元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2008年4月22日,原告与被告新永鹏公司、黄生签订壹份农信抵借字〔080126〕第01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新永鹏公司发放金额为11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自2008年4月22日起至2010年4月21日止,贷款月利率为6.93‰,还对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作了约定。同时也在上述《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第十一条中明确约定,本合同为农信高抵字〔0801〕第2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主合同。同日,被告黄生、黄光斌、黄建文自愿出具《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书》,承诺为被告新永鹏公司于2008年4月22日与原告签订的农信抵借字〔080126〕第01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期限届满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赔偿金、违约金和贷款人包括律师费在内是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截至2012年3月13日,被告新永鹏公司共拖欠原告贷款利息197611.16元。因此,原告起诉并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新永鹏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197611.16元,共计1297611.16元(利息暂计至2012年3月13日,从2012年3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9.009‰);2、原告对被告黄生用于抵押的位于南海区桂城××大道北××新村××、××号商铺的房地产(证号:粤房第证字第C2372920号);3、被告黄生、黄光斌、黄建文对被告新永鹏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被告黎雪华没有答辩。原告在诉讼中举证如下:1、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村支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各1份,佛山市新永鹏贸易有限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黄光斌、黄建文、黄生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督局(粤银监复〔2011〕942号)关于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及附件2。用于证明原告主体变更情况。3、《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农信高抵字〔0801〕第26号】、房地产抵押物清单、房地产他项权证复印件各1份,房地产权证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2008年4月14日,原告与被告新永鹏公司、黄生签订壹份农信高抵字〔0801〕第2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黄生自愿以其自有的房地产【证号为:粤房第证字第C2372920、C2372921号】为原告自2008年4月14日至2012年12月31日向被告新永鹏公司发放的最高贷款余额为110万元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4、《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编号:农信抵借字〔080126〕第01号】及借款借据各1份。用于证明2008年4月22日,原告与被告新永鹏公司、黄生签订壹份农信抵借字〔080126〕第01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新永鹏公司发放金额为11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自2008年4月22日起至2010年4月21日止,贷款月利率为6.93‰,还对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作了约定。同时也在上述《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第十一条中明确约定,本合同为农信高抵字〔0801〕第2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主合同。5、《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书》3份。用于证明2008年4月22日,被告黄生、黄光斌、黄建文自愿出具《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书》,承诺为被告新永鹏公司于2008年4月22日与原告签订的农信抵借字〔080126〕第01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期限届满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赔偿金、违约金和贷款人包括律师费在内是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6、贷款利息清单查询结果1份。用于证明截至2012年3月13日,被告新永鹏公司共拖欠原告贷款利息197611.16元。四被告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经庭审中质证、辩证,四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六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清楚,能反映本案的事实,本院对其实性予以确认,并据此直接认定原告的主张为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依约定行使相关权利和履行相关义务。四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新永鹏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村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197611.16元,共计1297611.16元;自2012年3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日止,被告佛山市新永鹏贸易有限公司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9.009‰向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村支行计付利息。二、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村支行对被告黄生所有的位于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15号兴业新村兴桂苑D3座5、6号商铺的房地产(证号:粤房第证字第C2372920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案未受偿本息总额及诉讼费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黄生、黄光斌、黄建文对被告佛山市新永鹏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以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239.25元,(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承担。四被告应与上述判项所确定的欠款总额一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婉君二〇一二年四月××日书记员  尹 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