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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知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施耐德电气公司与宁波盛道电力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耐德电气公司,宁波盛道电力设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知初字第32号原告:施耐德电气公司(SchneiderElectricSA)。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吕埃·马迈松市约瑟夫·莫尼埃路35号F-92500。法定代表人:彼得·威克斯勒,该公司法律总监。委托代理人:黄润生,浙江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航,浙江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盛道电力设备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0400016657)。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安居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正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耐德电气公司(SchneiderElectricSA)与被告宁波盛道电力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耐德电气公司(SchneiderElectricSA)撤回对被告宁波盛道电力设备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施耐德电气公司(SchneiderElectricSA)负担。审 判 长  陈广秀审 判 员  邱小波人民陪审员  胡剑锋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