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梁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621号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黄琛,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由原告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雁兵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思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