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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梁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621号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黄琛,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由原告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雁兵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思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