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中刑执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陈国新贪污罪,陈国新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1547号罪犯陈国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3日作出(2009)二中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国新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2008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14日,被告人陈国新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8日作出(2009)一中刑津高刑终字第004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14日。天津市李港监狱于2012年3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国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国新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0年8月9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1年1月4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2年3月8日,获市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国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国新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15日至2022年8月1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代理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