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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李云震与陈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震,陈锦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349号原告:李云震。委托代理人:葛海祥。被告:陈锦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震诉被告陈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李云震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晶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陆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