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商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李云震与陈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震,陈锦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349号原告:李云震。委托代理人:葛海祥。被告:陈锦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震诉被告陈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李云震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晶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陆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