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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民终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唐凤英与金道尧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道尧,唐凤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民终字第2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道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凤英。委托代理人:徐多丽。上诉人金道尧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1)温乐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无法出庭的情形,并提交书面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金道尧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金道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挺骞审 判 员  杨宗波代理审判员  蔡蓓蓓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曾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