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三初字第01019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李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01019号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南广济街某号。代表人:牟某迷。委托代理人:常小琴,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旻,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地(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撤回起诉。诉讼费3835元,减半收取1917.50元,由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玉叶审 判 员 李红玉代理审判员 吉踵华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娟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