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建梅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桥信用社、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桥信用社因金融借与杭州××贸易有限公司、林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桥信用社,杭州××贸易有限公司,林某某,余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建梅保字第3号申请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桥信用社,住所地:建德市××××号。诉讼代表人:唐某某。被申请人:杭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被申请人:林某某。被申请人:余某某。申请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桥信用社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杭州××贸易有限公司、林某某、余某某所有的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杭州××贸易有限公司、林某某、余某某所有的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道平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姚 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查封公告(2012)杭建梅保字第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杭建梅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于二○一二年四月一日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杭州××贸易有限公司、林某某、余某某所有的房产、土地、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等全部财产。上述财产的查封期限自二○一二年四月一日起至二○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在上述期限内,非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上述财产有哄抢、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特此公告。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