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肥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肥乡县弘鼎工贸有限公司申请闫光赞租赁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肥乡县弘鼎工贸有限公司,闫光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肥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肥乡县弘鼎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卫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闫光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肥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二日内执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存款57100元。执行员 张永飞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葛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