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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故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杨晓晴与杨东泽、杨洪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晴,杨东泽,杨洪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故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杨晓晴,女,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杨东泽,男,汉族,河北省冀州市。被申请执行人:杨洪喜,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晓晴与被申请执行人杨东泽、杨洪喜为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2011)故民一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立案执行,但被申请执行人杨东泽、杨洪喜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申请人杨东泽、杨洪喜的银行帐户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兰冰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于少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