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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民执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胡映波与徐燕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映波,徐燕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执字第834号申请执行人胡映波,系原慈溪市××包装设备厂投资人。被执行人徐燕清,系慈溪市周巷镇凯峰塑料厂业主。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67号胡映波与徐燕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徐燕清所有的吸塑机一台进行了拍卖,拍卖成交后,申请执行人胡映波受偿1927.76元,被执行人徐燕清尚欠申请执行人胡映波货款24272.24元及逾期利息。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83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华   锋代理审判员 唐 志 伟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胡超(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