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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行受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骆关寿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骆关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浙绍行受终字第9号上诉人骆关寿。上诉人骆关寿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2)绍行受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骆关寿以被诉人绍兴县国土资源局未经合法审批程序出让土地使用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诉人“作出的拍卖属于绍兴县漓渚镇大步村金鼠山的由原告承包的山林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各项损失。上诉人未提供事实根据证明讼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不符合提起诉讼之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代理审判员  陈蓉霞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潘方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