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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襄州峪山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9-11-20

案件名称

襄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雄、肖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襄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雄;肖丽;王虎;尚华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襄州峪山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襄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华平,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谢爱国,该单位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雄,男,1971年3月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肖丽,女,1975年7月24日生,汉族,襄阳市襄州区峪山镇中心小学教师,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王虎,男,1974年8月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尚华英,女,1978年8月3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襄州区。原告襄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雄、肖丽、王虎、尚华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襄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雄、肖丽、王虎、尚华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襄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曾宪友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曹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