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磐民二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姜仲华与刘万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仲华,刘万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二初字第56号原告姜仲华。被告刘万仁。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仲华诉被告刘万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仲华于2012年4月1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因被告外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待被告返回后再另行提起诉讼。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仲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原告姜仲华承担50.00元,退回500.00元。审判员  赵君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金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