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二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姜仲华与刘万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仲华,刘万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二初字第56号原告姜仲华。被告刘万仁。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仲华诉被告刘万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仲华于2012年4月1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因被告外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待被告返回后再另行提起诉讼。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仲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原告姜仲华承担50.00元,退回500.00元。审判员 赵君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金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