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4370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刘铭莉与刘禄、赵翠芝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铭莉,刘禄,赵翠芝,李嘉琦,李海玉,菏泽市牡丹区华蕾小学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4370号原告:刘铭莉被告:刘禄。被告:赵翠芝。被告:李嘉琦。被告:李海玉。被告:菏泽市牡丹区华蕾小学。原告刘铭莉与被告刘禄、赵翠芝、李嘉琦、李海玉、被告菏泽市牡丹区华蕾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铭莉的法定代理人李美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新文,被告菏泽市牡丹区华蕾小学的委托代理人李山坡、闫茂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禄、赵翠芝、李嘉琦、李海玉经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铭莉诉称:我系华蕾小学2年级3班学生,2014年12月19日12时许,我在校院内午饭后玩耍时,被正在打闹的刘禄、李嘉琦撞到致伤,经菏泽市立医院诊断一门牙折断。因后续治疗费用较大,与被告方协商未果,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我护理费、继续治疗费、鉴定费共计30000元。被告刘禄、赵翠芝辨称:刘禄与李嘉琦课间一起玩耍,两人正搂在一起嬉闹时,刘铭莉从侧面跑过来撞到了刘禄、李嘉琦身上,把刘禄、李嘉琦撞倒了,刘铭莉是自己摔倒磕伤了,我方不同意赔偿。被告李嘉琦、李海玉辩称:原告的受伤与我们有关系,关于赔偿事宜与原告协商未果,原告应找学校处理。被告菏泽市牡丹区华蕾小学辨称:原告的伤属意外事件,因事发突然,老师无法预见,来不及制止。学校已尽到了管理职责,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刘铭莉为支持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告方的主体资格;菏泽德衡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德衡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136号《刘铭莉护理时间等事项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拟证明原告受到伤害后需要护理的天数、更换义齿的费用和更换次数;鉴定费发票一份,拟证明支付鉴定费用;门诊病历一份,拟证明诊疗的情况,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赵翠芝、李海玉的录音各一份,拟证明原告的伤系被告刘禄、李嘉琦所为。被告菏泽市牡丹区花蕾小学质证认为:鉴定书没有明确需更换几次义齿,应根据中国人均寿命以及牙齿会自然脱落等情况跟确定更换次数;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应以立案时间为准;录音内容没有反应出原告受伤的具体原因,不能证明三被告存在过错。被告刘禄、李嘉琦在正常玩耍时不小心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三方均没有过错,应由三位学生及其家长按照公平原则分担责任,被告菏泽市牡丹区花蕾小学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菏泽市牡丹区花蕾小学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一、《华蕾小学一日常规》一份,拟证明学校制度要求班主任负责学生的安全管理责任。证据二、班主任与学校签订的安全责任书一份,拟证明学校将学生安全作为班主任工作的重要考核依据。证据三、华蕾小学教师护导制度一份。证据四、校园护导巡视工作细则一份。以上两组证据证明学校管理范围包含了学校的每个角落。证据五、领导、教师校园护导安排表一份。证据六、华蕾小学安全工作领导值班记录簿一份。以上两组拟证据证明学校不仅有制度,而且已落实到位。证据七、华蕾小学关于学生管理的十条纪律一份。证据八、华蕾小学校园安全十规范一份。以上两组证据规范了学生的在校行为。证据九、华蕾小学文明礼仪手册一份。证据十、学生演讲稿四份。以上两组证据拟证明学校采取多种措施,动员学生进行自我安全教育。原告刘铭莉质证意见为:事发时没有老师现场监护,任由学生玩耍打闹,这是事情发生的主要原因,以上证据不能证明华蕾小学实际尽到了管理义务。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12月19日12时许,我在牡丹区华蕾小学午饭后玩耍时,被正在打闹的刘禄、李嘉琦撞到致伤,经菏泽市立医院诊断为一门牙折断。原告为农业户口长期在城镇居住上学。2016年山东省城镇居民31545元。中国在2016《世界卫生统计》报告中的中国人均寿命女性为77.6岁。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技术科委托菏泽市德衡司法鉴定所作出的(2016)第136号《刘铭莉护理时间等事项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刘铭莉因故’左上中切齿牙冠折’护理时间拟为伤后7日;左上中切牙烤瓷义齿费用约需人民币2000元左右,更换年限一般为十年左右”。本院认为,事故发生时,原告及被告刘禄、李嘉琦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菏泽市牡丹区华蕾小学作为教育机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生应该尽更多的主义义务。因此,被告菏泽市牡丹区华蕾小学对原告在课间受到的伤害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刘禄、李嘉琦作为直接侵权人,对因自己的行为造成伤害的损伤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在其行为能力范围内没有尽到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注意义务,对造成自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本案的事实,根据本案主体的过错程度,对原告的损伤,应由被告菏泽市牡丹区华蕾小学承担70%的责任,被告刘禄、李嘉琦各承担15%的责任,原告自身承担10%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继续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虽系农业户口,但长期在城镇居住上学,故应按城镇居民对待。原告护理费604.97元(31545元÷365天×7天),根据中国女性2016年平均寿命,原告左上中切牙烤瓷义齿更换次数以7此为宜,费用1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菏泽市牡丹区花蕾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铭莉经济损失8762.98元(14604.97元×60%)。限被告刘禄的法定代理人赵翠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铭莉经济损失2190.75元(14604.97元×15%)。限被告李嘉琦的法定代理人李海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铭莉经济损失2190.75元(14604.97元×15%)。驳回原告刘铭莉其他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李美荣负担400元,由被告菏泽市牡丹区花蕾小学负担50元,由被告刘禄的法定代理人赵翠芝负担50元,由被告李嘉琦的法定代理人李海玉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郜玉峰审 判 员 张 斌人民陪审员 付长堃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曹 占 更多数据: